确定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

发布日期:2020-11-1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29063

改革开放不仅使人民政协获得了新的生命,而且推动人民政协在民主政治建设的金光大道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关于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的新定位,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提出的,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为加强人民政协和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从“党派协商机关”到“专门协商机构”

 历史告诉我们,做好人民政协工作,一要坚持正确的性质定位,二要坚持正确的功能定位。

 关于人民政协的性质,我们过去有很多的研究,现在已经达成共识。关于人民政协的功能,一直到中共十八大强调要“进一步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我们才对此高度重视。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人民政协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这是对人民政协在功能问题上的全新定位,也为我们完善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指明了重要的方向。

 必须认识到,中共十八大以来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不是偶然的。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同志在1954年就提出过人民政协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改革开放以来,江泽民同志在1999年也说过人民政协是“民主协商机构”。从“各党派的协商机关”到“民主协商机构”,再到“专门协商机构”,就是我们对人民政协功能定位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说确定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这一定位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

 关于“专门协商机构”的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的定位,强调的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专门协商机构”的“专门”指的是特有的或独有的。我们党和国家的机构,无论从顶层的四套班子来看,还是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来看,唯独人民政协是专事协商民主的专门协商机构。如果联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这一论断,来理解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那么,人民政协就是中国协商民主这一“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中独一无二的协商机构。可见,“专门协商机构”这一定位的分量之重。

 我们应该认识到,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这一定位,一来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特色,我们的民主有选举(投票)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形式,而“人民民主的真谛”是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众人商量,人民政协在制度安排上体现了这一“真谛”。二来自于人民政协的性质,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在性质上就要求人民政协成为专门协商机构。三来自于人民政协的构成特点和优势,人民政协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能够承担起专门协商机构重任。四来自于人民政协的职能,人民政协履行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就是专门协商机构的职能。五来自于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客观需要,人民政协可以通过协商民主,并通过协商式民主监督,动员政协委员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推动政府和社会齐心协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造福于人民和民族。

 总而言之,懂得了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这一重大定位,就可以进一步增强对人民政协的制度自信,更自觉地遵循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按照“专门协商机构”的定位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

 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承担的任务

 党中央要求我们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就要进一步研究这一专门协商机构承担哪些任务。

 这里,试从四个关系问题着手进行讨论。

 一是协商与决策。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是决策程序中的民主。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对于这些内容,要根据决策的需要来加以考虑。

 二是协商与战略。协商民主作为决策程序中的民主形式,必须考虑决策不仅要对当下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还要考虑对于那些未雨绸缪的长远的宏观的战略问题进行协商和决策。人民政协是为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服务的智库。智库的重要任务,不是诠释已有的政策,而是完善已定的政策、提出能够解决问题的新对策,并为决策部门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提供战略性的建议。对于重大的战略问题开展内部协商,也应该成为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人民政协的任务。

 三是协商与监督。人民政协从成立之日起,就赋予了它“民主监督”的职能;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实施的监督是“协商式监督”。需要深入思考的是,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的,怎样推进协商式监督。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构,和其他同级机构及其下级机构不是权力授受关系。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建立在协商民主形成的协商关系上。有了协商关系,就能够对协商形成的共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协商式监督”就是协商程序中进行的民主监督,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也应该是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人民政协承担的任务。

 四是协商与社会。人民政协的成员是由社会精英组成的。精英与社会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课题。人民政协要承担起“专门协商机构”的功能,在重大决策、战略研究、民主监督中发挥好自己的作用,就必须加强精英和社会联系的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紧密型联系。人民政协的任务越重,越要加强这方面工作。这是推进新时代人民政协建设的基础工程。

 加强制度建设发挥好“专门协商机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人民政协性质的时候,不仅重申了“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而且在这三个“是”之后加了一句话:“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点。”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说:“人民政协就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两个“鲜明”都讲“制度”。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阐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时候,习近平总书记重点讲的就是要“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这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什么是“人民政协制度体系”?如果指的是从上到下都建立人民政协,这一点我们早就做到了。应该讲,习近平总书记讲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指的就是紧接着这句话强调的“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等等。也就是说,要在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建设好人民政协这个“专门协商机构”。

 我们可以再把“人民政协协商规则”建立起来。所谓“规则”,就不仅要讲清楚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内容和形式等已经讲过的那些问题,还要明确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规范和操作程序,明确协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总之,要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健康推进。

 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不仅要加强自身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还应该为整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提供制度建设的经验。这也是人民政协应尽的义务和责任。